其次,已向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事务确保金专户”交纳确保金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人,交通运输部颁布登记证到期前,拟停止运营或换成稳妥(保函)方法持续从事无船承运事务的,按原途径向交通运输部请求处理确保金退款手续;登记证到期后,确保金依运营人请求悉数退回。
第三,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担任拟定发布无船承运事务批阅就事攻略,受理请求材料、处理答应和发放证书,及时汇总并对外发布具有运营资历企业名录,并定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批阅和市场监管状况。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担任对辖区内无船承运事务运营活动施行监督管理,包含行政法律。
第四,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和相关部分或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及其施行细则、《交通运输部关于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确保金职责稳妥准则操作方法的告诉》(交水发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确保金保函准则操作方法的告诉》的要求,就无船承运事务财政担保运用和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质的存续等状况及时交流,以确保无船承运事务财政担保的有效性、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质的合法性,维护世界海上运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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